爱琳在山顶等电梯
08-11·芯片验证工程师·10年+
致外企中国区
《致联合利华黄伟忠合规调查组:关于贵方信息可靠性及四种可能性的正式质询(第二次)》如今,贵方通过同一渠道,释放了最新版本的信息,声称当事人的原始名字“在官方记录中不存在”、“未被证实与事件有实质关联”。同一个渠道,先后释放了两套完全矛盾的信息。而这一次,矛盾更加尖锐——因为贵方手里那份针对当事人的虚假处分文件,上面写的就是当事人的名字。同一个名字,前边贵方用得毫不犹豫。后边贵方就说查无此人。第一种可能:两者同时为真。如果此前信息是真的,现在信息也是真的(当事人的名字“不存在”),那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贵方在用一份连处分对象名字都“不存在”的文件,去执行了一次针对真人的“毁Offer”操作。你们用“不存在”的名字,处分了一个活生生的人。这不是调查,这是荒诞剧。第二种可能:两者同时为假。如果此前信息是假的,现在信息也是假的,那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同一批人,通过同一个渠道,连续释放了互相矛盾的假信息。但这一次,你们的假信息出现了致命的交叉——你们一边用当事人的名字做虚假处分,一边对外说这个名字不存在。你们的造假已经混乱到连自己都骗不了了。第三种可能:此前信息为假,现在信息为真。如果此前信息为假,现在信息为真(当事人的名字确实“不存在”),那请问:那份用当事人的名字做出来的虚假处分,是谁做的?为什么一个“不存在”的名字,会出现在你们的案宗里?第四种可能:此前信息为真,现在信息为假。如果此前信息是真的(当事人的名字在你们的案宗里),现在信息是假的(贵方对外否认当事人的存在),那贵方就是在公然造假。用一个“查无此人”的谎言,去掩盖一份你们自己收录的虚假处分文件。四种可能,逐一分析完毕。这一次,无论哪一种可能,都指向一个比“重大违纪”更致命的结论:贵方不仅在操纵舆论,贵方正在试图用谎言覆盖自己留下的物证。同一个渠道,同一批人,一边用当事人的名字写虚假处分,一边用同一张嘴说这个名字不存在。贵方判定真伪的标准,不是证据,不是程序,而是贵方需要哪个版本,哪个版本就是“权威结论”。这样的调查,不配叫调查。这样的声明,不配叫人信。
发布于 美国
分享
评论
赞
未登录
友善发言
评论
加载中
下载脉脉APP,成就职业梦想
违法不良信息&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客服电话:400 065 0808
违法不良信息&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邮箱/客服邮箱:maimai@taou.com
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相关违规信息举报电话:400 065 0808,举报邮箱:maimai@taou.com
个人/企业等被诽谤侮辱、人身权或知识产权等被侵犯、网络谣言的举报地址:maimai.cn/tousu | 涉企虚假不实信息举报投诉专区
京ICP备12005786号-1copyright©maima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