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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方桃子”代言美瞳广告涉嫌违法已下线
方桃子翻车,核心争议点在于AI虚拟人“亲测”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一,身份定性模糊。《广告法》的“广告代言人”指的是民事主体,AI虚拟人不算,所以那条“未使用不得代言”的条款管不到它。但它以第一人称虚构“佩戴体验”,本质上还是在做代言人做的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是禁区。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就算AI虚拟人不适用代言人条款,但用“亲测”口吻宣传使用效果,已经踩了“虚假广告”和“虚构使用效果”的红线。第三,责任逃不掉。虚拟人没有主体资格,但背后的运营公司、广告主、发布者都跑不掉,他们才是广告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AI虚拟人商业化是大势,但这次翻车说明——没有真实的“体验”,就别让AI说“我试过了”。
发布于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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