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律赵小律
08-05·法务·5年+
仲裁打到一半,分公司注销了,我该找谁赔?
官司还没打,公司先没了。尤其是跟分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申请刚递上去,发现分公司被悄悄注销了。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该找谁要?直接说结论:能要,但有些东西要不回来。一、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和《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都说得很清楚: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总公司)承担。 可以先拿分公司的财产赔,不够的部分,总公司来补。所以,分公司注销了,直接把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主张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二、流程[向右R]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用人单位注销、解散了,不能承担责任的,应当把它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列为共同当事人。简单说,分公司没了,把总公司拉进来当共同当事人。先去仲裁:把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有些地区的仲裁委可能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受理。拿到不受理通知书马上去法院:凭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确认劳动关系,难!虽然可以要求总公司赔钱,但有一件事千万别搞错:总公司不自动承接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分公司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本身就具备独立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你是跟分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不是跟总公司。所以,能要回钱,但想要“确认和总公司的劳动关系”,这条路大概率走不通。
发布于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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