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生物药械妆健合规与法律服务
07-15·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员工
生物医药科技园
MAH委托药品生产质量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药械合规小短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的《质量协议》,在监管检查中是划分责任的首要依据。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协议条款照搬模板,未结合具体品种工艺特性细化双方义务边界。当出现偏差或投诉时,模糊的约定导致责任推诿,监管机构倾向于认定持有人未尽到监督义务。质量协议不是形式文件,而是将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持有人主体责任转化为可执行、可追溯、可追责的合同工具。协议中关于变更控制、偏差处理、年度回顾、现场审核频次等条款,必须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否则在行政复议或民事诉讼中难以作为有效抗辩依据。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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