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辛树_2B96
06-29·法务·10年+
单位无权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利润损失?
2010年5月,王某应聘到某医药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新药上市的质量检验。该公司每次新药上市前,均需王某出具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去年3月,王某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即不再到单位上班。王某离职后,医药公司发现王某办公电脑上的大量质检报告丢失,使单位本该于当月上市的药品推迟了一个月才上市。医药公司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王某赔偿因药品推迟上市所造成的利润损失10万元。案例解析:仲裁部门审理后,驳回了医药公司的仲裁请求。《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并不包括销售利润的损失。因此,仲裁部门的裁决是有依据的。
发布于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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