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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法律绝不姑息!
本委认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反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学历造假,要求被反申请人退还工资6436.78元。本案中,反申请人在招聘时已明确要求前端开发工程师岗位需具备本科学历,申请人当庭表示,其知晓该岗位的学历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入职通知书》显示,2023年9月8日,反申请人要求被反申请人提交学历证明原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资料办理相应的入职手续。被反申请人2023年9月11日入职反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于2023年9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被反申请人辩称,签订合同时其已向反申请人提供学历的原件,反申请人有时间去查看,且其在职期间已经按时完成了公司的任务。本委认为,被反申请人在知晓反申请人对招聘岗位学历要求的情形下,向反申请人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学历证明履行审查义务,但其怠于履行职责。被反申请人入职后,已向反申请人提供劳动,反申请人亦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6436.78元。反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本委提交该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予以证明。综上,申请人在职期间已经实际提供劳动,其劳动成果以被用人单位享有,但其学历造假,结合其岗位性质及实际贡献等,酌定申请人实际劳动对应的合理报酬为5149.42元。申请人已实际领取工资6436.78元,超出部分应予退还。
发布于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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