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涵
2天前 · 黑龙江绿庄园
“不满意就走”最大的漏洞,是它假设所有人永远都有充分选择。可现实不是这样。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没什么家庭负担,可能今天辞职,明天换城市。但一个四十多岁的工人呢?有房贷、有孩子、有老人。在一个工业区干了十年。他的技能恰好只适用于这个行业。你告诉他:“嫌每天十二小时累,你换工作啊。”当然可以说。但这只是一个句子。不是解决方案。劳动法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现代社会不能把所有风险都简单交给个人:你找不到更好的工作,是你的问题。你不接受加班,是你的问题。你生病,是你的问题。你被辞退以后没收入,也是你的问题。如果所有问题最后都归结为“个人选择”,那么法律也没有必要讨论劳动关系了。更有意思的是,这套逻辑通常只朝一个方向使用。员工觉得工资低:“你可以走。”员工觉得工时长:“你可以走。”员工要求加班费:“你当初为什么来?”但如果员工真的说走就走呢?有些老板又会说:“现在年轻人没有责任心。”“培养你这么久,说走就走。”“年轻人吃不了一点苦。”这就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矛盾:需要员工忍耐的时候,强调市场选择:“不满意你就走。”员工真的使用选择权的时候,又开始强调道德责任:“怎么能说走就走?”所以很多时候,所谓“自由选择”并不是一个真正贯彻到底的原则。它只是发生劳动争议时,拿来要求对方让步的一句话。当然,反过来也一样。劳动者不能因为劳动法保护自己,就认为公司什么都不能管。迟到早退,可以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给企业造成损失,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能承担责任。劳动法不是:老板必须无限迁就员工。它真正建立的是一套规则:企业有管理权。员工有劳动权利。双方都必须在边界里行使。所以真正成熟的劳资关系,从来不是:“不爽你就走。”也不是:“我是员工,所以你不能动我。”而是:你想辞职,按照规则辞职。企业想管理,按照规则管理。企业想解除,也按照规则解除。
发布于 辽宁
分享
1
未登录
友善发言
image-upload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