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涵
2天前 · 黑龙江绿庄园
“既然觉得公司不好,为什么不辞职?”嫌工资低,可以走。嫌加班多,可以走。嫌没有双休,可以走。觉得社保交得少,也可以去找一家更好的公司。听起来非常有道理。毕竟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员工确实有辞职的自由。但问题恰恰在这里:“你可以离开”,从来不能证明“企业可以违法”。这两个问题,经常被偷偷混在了一起。假设一家餐厅后厨卫生不合格。消费者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了,我换一家。”但你不能因此说:“既然不满意可以不吃,为什么还要管餐厅卫生?”一家酒店存在消防隐患。住客当然可以退房。但你不能说:“怕出事就别住,没人逼你。”劳动关系也是一样。员工当然可以辞职。但“可以辞职”解决的是劳动者有没有退出的自由。而劳动法解决的是:企业在雇佣劳动者期间,应当遵守什么最低规则。两个问题根本不是一回事。如果“你不满意就走”可以替代法律,那么很多法律都没有存在的必要。食品不安全?你别吃。产品质量差?你别买。房子有问题?你别租。老板不给加班费?你辞职。这种逻辑最后会变成:谁有问题,谁离开。至于制造问题的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反而没人讨论了。还有人会说:“工作又不是强迫的,你当初自己同意的。”这也是劳动争议中非常常见的一种认识。比如招聘的时候,公司告诉你:月休两天,每天工作十二小时,工资6000元。你接受了,也干了半年。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就不能再谈加班费?当然不是。因为劳动法中的很多规则,本来就是强制性规则。为什么?因为现实中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两个力量完全相等的人坐在桌子两边逐条谈判。普通员工找工作的时候,很少有能力告诉老板:“每天工作八小时我接受,第九个小时开始按照法律计算加班费,否则这份合同我不签。”更多时候是:公司提供一套条件。你接受,或者离开。所以法律才需要设置最低标准。否则所谓“双方自愿”,很容易变成:谁更离不开这份交易,谁就只能接受条件。
发布于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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