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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价
一、什么叫“补差价”(先分清两种场景)- 真·民事约定型:中介/劳务公司招小时工,口头或书面承诺“厂里发18元/小时,我额外补到25元/小时”,差价由中介自己出(或用工单位另付服务费覆盖)。有真实约定、按约兑现 → 民事合同行为,不违法。- 假·克扣包装型:用工单位按25元/小时把全款付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只按18元发给你,剩下的7元说成“以后补差价”,但设陷阱不补、或拖到离职不补。这本质是截留工资 → 违法。二、明确违法的几种情形1. 派遣单位克扣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惠州有派遣公司收用工单位18-20元/小时、只发15元,被吊销许可证;深圳光明区某公司无资质+低进高出赚差价,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罚款。2. 实际到手低于最低工资无论怎么拆“基础工价+差价”,劳动者当月实得折算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补差价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公司须补足。3. 以“补差价”为名收押金/中介费/管理费《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60条:招工不得收财物,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不得向劳动者收费。把工资截一部分说成“管理费”同样违法。4. 无劳务派遣许可证却做派遣只拿“人力资源服务”执照,实际干派遣(考勤、派岗、发薪全管),按21元收用工单位、18元发工人 → 属擅自经营派遣,没一罚一到没一罚五。5. 虚假承诺+套路拒补宣传“25元含差价”,合同写18元,补差条件设成“连续90天无迟到、绩效达标”等不可能条款 → 构成欺诈/违约,劳动者可主张工资差额+维权。6. 口头承诺无痕迹,离职翻脸不认法院判例(郑某诉A公司):劳动者拿不出盖章文件/聊天记录,只凭中介个人口头“37元/小时”,法院判公司不担责,只能另诉中介。没写进合同或留证的差价承诺,很难强制执行。三、合规边界(什么情况下它站得住)- 劳务公司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仅是职业介绍中介、不建立劳动关系);- 差价来源清楚:要么用工单位另付服务费、要么中介自己让利,不从你的法定应得工资里切;- 书面协议写清:总工价、厂发部分、中介补部分、发放时间(如每月15日补上月)、离职结算规则;- 实发合计 ≥ 最低工资
发布于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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