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艾
08-17 · 佳天下装饰
上班一定要懂的12条劳动法常识
一、未签劳动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比如工作了半年一直没签合同,其中5个月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二、公司不交社保,属于明确违法行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是劳动者的法定基本保障,公司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社保,本质上都是在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三、非本人意愿离职,可申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像公司经营不善裁员、业务调整撤岗这类情况,都属于非员工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必须依法支付补偿金。四、未休带薪年假,应付三倍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指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但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辛苦工作一整年,年假是你的法定福利,没休就该拿足额报酬。五、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拖欠《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每月按时拿到足额的劳动报酬,是打工人最基础的合法权益。六、安排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日常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额外付出了时间和劳动,就理应拿到对应的加班报酬。七、“末位淘汰”制度本身无法律效力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直接提及“末位淘汰”,但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原则,用人单位不得以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末位淘汰”缺乏合法性基础,公司不能仅因一次考核排名靠后就直接辞退员工。 八、离职当日,工资应一次性结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表明,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办理离职当天,你就有权一次性拿到所有应得的工资与相关补偿。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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