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诗怀
08-16 · 北京市李诗怀律师法律咨询网
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其性质为附随义务,无须合同予以特别约定
发布于 北京
分享
评论
未登录
友善发言
image-upload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