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8-15 · 重庆道伦律所
借款时未约定法律服务费,违约后能否向债务
借款时未约定法律服务费,违约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常因催收无果诉诸法院,由此产生法律服务费等维权成本。在双方未约定法律服务费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什么条件下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基本案情2024年3月至4月间,李某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孙某借款共计160000元。孙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陆续还款100000元,并就剩余60000元多次作出还款承诺。2025年1月27日,李某向孙某微信转账还款20000元,仍剩余40000元未退还。孙某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5707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孙某按约向被告李某提供了借款,李某虽未出具借据,但根据微信催收记录及还款事实,能够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李某未在承诺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孙某要求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法律服务费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孙某在借款与催收过程中,并未与被告李某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孙某主张被告承担法律服务费,超出了被告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违约责任范围。在孙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此作出约定的情形下,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孙某返还借款40000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布于 重庆
2
评论
未登录
友善发言
image-upload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