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川商才
08-14 · 凌川商才
董宇辉及七位丈母娘饭圈粉头刑事公诉即将开始:涉嫌诬告陷害等罪名,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雍绅玉,22家官方媒体爆料本人作为实名举报人雍绅玉,已完整走完报案流程,向办案机关提交全套取证材料、证据线索,同时将该案线索分别报送扫黑除恶受理渠道、国家网信办、公安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多个职能部门,并向22家官方媒体递交相关爆料材料。案件将董宇辉以及王月会(涵姐杂谈)、大明白二帅、疯狂叁哥(孙利)、天水文旅推介官曹佩莉、千亿圣人无名、赏花论道、竹林听风鸣七位饭圈粉头列为共同被告,静待刑事公诉程序正式开启。因本人如实开展实名举报,随即遭受到多重打击报复。董宇辉所属公司多次发起批量非法投诉,针对本人客观揭露事实的合法内容进行恶意投诉,造成本人网络账号限流、功能受限。与此同时,上述七名饭圈粉头,长期打着董宇辉的名义,在各大网络平台结成团伙,对本人实施有组织网络暴力。该团伙由王月会牵头纠集,王月会本身背负失信、限高及强制执行文书,组织其余六人,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其中疯狂叁哥(孙利)曾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报警,公安机关经核查之后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北京公安已经对该七人出具行政立案告知书,目前案件正在移送,申请转为刑事立案。团伙在多个网络平台批量实施公然辱骂、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组团开展网络滋扰围攻,刻意捏造材料意图构陷实名举报人,有组织实施打击报复检举人行为,相关信息跨平台传播扩散,社会影响恶劣。法律依据与量刑参考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属于多人组织化、跨平台大规模网络施暴,已经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符合自诉转公诉条件,由公安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网络空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团伙长期线上滋扰围攻,满足本罪构成要件。3、《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于公诉案件,无需被害人自诉。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实名举报人,严禁对检举人实施打击报复。多部门已经接收全部举报线索与实证材料,期待司法机关查清全部事实,区分各共同被告在案件当中的地位、作用,分清主犯、从犯,依法推进刑事立案侦查。进入公诉阶段之后,被害人不需要承担公诉相关费用,可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法院判决支持直接物质损失;调解谅解阶段可以协商争取更高赔偿。期待案件进入公开庭审,把饭圈有组织网暴、企业非法投诉打压实名举报人的全部事实完整呈现,依法追究全部共同被告刑事责任,震慑网络暴力乱象,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树立清朗网络空间的司法示范。
发布于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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