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8-14 · 重庆道伦律所
租房遇"凶宅",能否解除合同
租房遇"凶宅",能否解除合同?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房东隐瞒未告知租客能否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案情简介2025年5月,程某与房东孙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承租孙某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程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及3个月的租金,并正式入住。2025年8月的一天,程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在年前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当日即搬离该房屋。程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并支付搬家等费用,请求社区工作站介入调解,但房东孙某均拒绝调解。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孙某退还押金和租金,并赔偿搬家费等损失。经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确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法院审理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先合同义务,出租方对影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孙某作为出租人未如实告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件虽未对房屋物理使用功能产生实质影响,但已超出社会公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普遍认知范畴,客观上对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及居住体验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孙某隐瞒与缔约相关的重要事实,致使程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根本违约,程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应退还程某押金9000元,退还程某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相应的搬家费。该判决已生效。
发布于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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