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金融律师
08-13 · 上海宇岳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处罚股价操纵案
案件情况: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连续主动买入、与做市商成交,大量买卖本公司股票,迫使做市商不断提高报价中枢,推动股价大幅上涨,并在公司定增投融资对接会期间连续8个交易日进行尾盘操纵。证监会对其处以罚款。某私募基金以20元/股参与该公司定向增发150万股(投资3,000万元),后股价暴跌至5元产生巨额亏损,认为行为人操纵股价抬高了定增价格,要求行为人及该公司共同赔偿约2,260万元。裁判方向:法院最终认定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所不同,并非所有诉求均获支持。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举证能力及专业的评估结论,并非当然胜诉。
发布于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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