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8-12 · 重庆道伦律所
电动自行车载人发生单方事故,谁来担责
电动自行车载人发生单方事故,谁来担责?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鲁法案例【2026】371案情简介赵某甲与李某某是朋友关系,二人均未满16周岁。2024年9月8日,赵某甲骑电动自行车载李某某外出,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护栏刮碰摔倒,事故致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甲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二人均未佩戴头盔。事故致李某某面部多处受伤、牙槽骨部分缺损并牙齿缺失,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虽认定赵某甲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该认定书仅是对赵某甲在单方交通事故中违反道路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认定,并未分析驾车人和乘车人的具体情况,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及赵某甲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了解并遵守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赵某甲未成年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且未佩戴头盔,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李某某违规乘坐电动自行车,未采取安全措施亦未佩戴头盔,自身亦存在过错。但赵某甲出于帮助、便利等目的为李某某提供搭乘,不应将责任全部归咎于赵某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依法应当减轻赵某甲责任。赵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实施救助,在责任范围认定上亦应予以适当降低。综合考虑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事后积极救助等因素,参照好意同乘的情形,法院认定赵某甲承担70%民事责任,李某某承担30%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定,赵某乙、王某作为赵某甲的法定监护人,缺乏对赵某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未尽到对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赵某甲所应承担的责任,赔偿的费用先从赵某甲的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由赵某乙、王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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