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生
08-07 · 北京京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民法典》第369条应当修改《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修改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抵押、转让。
发布于 北京
分享
评论
未登录
友善发言
image-upload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