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8-07 · 重庆道伦律所
未购买交强险上路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是否
未购买交强险上路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鲁法案例【2026】364案情简介2023年6月,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周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周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已过期。双方协商未果,周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其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重型货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具有行驶营运资格,停运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致财产损失引起的赔偿纠纷。对周某某因案涉事故所致车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超出交强险相应责任限额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约定,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小型轿车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停运损失系预期损失,案涉重型货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具有行驶营运资格,且周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项损失的实际发生,故对周某某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周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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