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金融律师
08-05 · 上海宇岳律师事务所
投资理财合同纠纷
投资理财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豫15民初2xxxx号案件事实:余通过熟人介绍,将17万元交给闫用于天公司投资理财,口头约定月利率1.5%。闫丽将资金整合后以其个人或亲属名义借给天公司,天公司出具收条、还款计划书并由担保公司担保。闫支付了4个月利息共10,200元后,天中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资金无法收回。余起诉要求返还17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判决闫返还投资款17万元,已付利息10,00元酌定作为损失赔偿,不再另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闫负担。
发布于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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