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禹
08-03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演艺人员也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目前,演艺行业的用工关系已经成为了劳动法实务中新问题。部分传媒公司利用经纪合同、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等手段,企图规避劳动用工责任。但劳动关系不看外观看本质,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提供劳动的过程、支付报酬的金额和周期等,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根据南京地区的法院案例,劳动者在某传媒公司从事脱口秀表演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4年6月30日,月工资为固定工资加演出费,公司代扣代缴社保。2023年7月至12月,某传媒公司以劳动者已经在2023年7月自行离职,双方仅存在演出合同关系为由,仅支付演出费,未支付固定工资。劳动者仲裁后起诉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等,仲裁和法院均支持劳动者请求。
发布于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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