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新
07-20 · HR转型实践,前知历史、后晓AI、中通人和、略懂一二
“解除”写成“终止”,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劳动争议过程:老尤是糊涂科技的老员工。这天,公司终于忍不了了,认定老尤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直接解雇。HR何二难很积极,当天送达了解雇文书《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老尤一看,嚯!这不是给我机会么?一纸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和法庭判决理由:仲裁庭审理查明,老尤确实存在旷工事实,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了严格法定限定,旷工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公司使用“终止”通知书,导致解除行为不成立,被认定为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HRinfo点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领取养老金;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告知离职;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被动离职;劳动者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本案例中的情形)。本来是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雇老油条员工的机会,结果却反转为老油条员工不仅拿到争议期间的薪酬,而且还继续留在公司,这口黑锅,糊涂HR何二难背定了。
发布于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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