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7-18 · 重庆道伦律所
包工头赔不起,承包方不认人——违法转包
包工头赔不起,承包方不认人——违法转包工人受伤谁来赔?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包工头”),“包工头” 再招募工人施工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工人作业受伤,找“包工头” 索赔,“包工头”说“赔不起”;找承包方,承包方说 “不是我招的人”。受伤工人究竟该向谁主张赔偿?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法转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案情简介2023年6月,某某经营部将其承包的钢结构雨棚施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2023年8月,李某雇佣的工人黄某在搭棚架上作业时坠落受伤,产生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2024年9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属于工伤,工伤责任单位为某某经营部,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此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该经营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万余元。双方均不服,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某经营部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黄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依法应由该经营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某经营部向原告黄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4万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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