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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餐变更与常青树优惠
本人于2012年与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签订《常青树协议》,约定按月享受资费优惠(月费减免至150/189元或等值资源赠送),该优惠依附于本人号码账户存续,协议原文从未约定“本优惠仅限乐享品牌套餐”或“变更主套餐至非乐享品牌(如畅享)即自动失效”,亦无对该限制条件进行显著提示及消费者签字确认。现被举报人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常青树优惠包挂载于乐享套餐产品编码,5G畅享为不同产品品牌体系,故不能保留常青树办理变更。”(附通话截图)被举报人以此为由,单方面强制取消本人依法享有的资费优惠权利,无任何合同依据,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的格式条款,亦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请求贵局:1. 依《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责令被举报人出示《常青树协议》中“依附乐享套餐/改主套餐(含品牌变)取消A”之书面条款及提示说明证据;2. 若不能提供,则依法认定该限制条件无效,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删除或修改该捆绑规则(至少对历史常青树用户允许保留权益办理套餐变更),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 书面告知调查结果。
发布于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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