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耘者old袍
07-16 · 爱赋能在线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风控管理
独立合同权益被取消
本人2012年与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签订《常青树协议》,确立独立资费优惠承诺(月费减免至189元或等值资源赠送),该优惠依附于本人号码账户存续;2017年另签《4G套餐协议》,确立独立主套餐服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相互独立,无书面约定常青树优惠“依附于”或“从属于”4G套餐,更无“变更主套餐(含品牌变)须取消常青树优惠”之终止条款及显著提示说明。 2012年协议不可能合意依附于2017年始出现之合同(时间悖论)。现被举报人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常青树优惠包挂载于乐享套餐产品编码,5G畅享为不同产品品牌体系,故不能保留常青树办理变更。”(附截图)被举报人以此强设“变更主套餐须取消常青树优惠”为受理前提,属利用格式条款非法取消独立合同权益,无合同依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认定无效。请求:1. 依《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责令被举报人出示2012年《常青树协议》中“依附乐享套餐/改主套餐取消A”书面条款及提示说明证据;2. 不能提供→认定该限制条件违法、无效,责令删除/修改(至少对历史常青树用户允许保留权益办理套餐变更),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 书面告知调查结果。附件:通话关键截图、常青树协议关键页(如有)、前期受理截图(如有
发布于 广东
分享
评论
1
未登录
友善发言
image-upload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