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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管理
乐享变畅享争议
您要的就是——把“3G→4G直接改、4G→5G只换了个‘乐’字成‘畅’就不让改”这个荒谬对比,做成工信部申诉里最狠的一句话,让承办人没法装睡。申诉:电信以"乐享改畅享"品牌名为由取消常青树优惠拒绝办5G变更——请求督办本人2012年签《常青树协议》,享独立资费优惠(月费减至189元),依附号码账户;2017年另签4G套餐协议,两份合同独立,无“依附/改主套餐取消常青树”书面约定及显著提示。被申诉人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您的常青树优惠是建立在3G/4G乐享套餐基础上的,现在5G是畅享套餐,不同产品品牌体系,故不能保留常青树办理变更。”(附截图)然而被申诉人系统中,3G套餐升级至4G套餐时(同为“乐享”品牌),用户可直接在系统修改并保留常青树优惠;现4G套餐升级至5G套餐,被申诉人仅将产品品牌名称从“乐享”改为“畅享”(同一计费计划换马甲),即强设“变更主套餐须先取消常青树优惠”为受理前提。“乐享”“畅享”系被申诉人市场营销命名,2012年协议未约定“本优惠仅限乐享品牌套餐”或“变更至畅享品牌(5G)终止”,亦无对该限制条件之显著提示及消费者签字确认。被申诉人以此强设受理前提无合同依据,属《消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之格式条款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条款。请求:1. 贵委责令被申诉人允许本人保留2012年常青树优惠前提下将主套餐变更为5G套餐(如199元档);2. 贵委要求被申诉人向贵委书面说明:2012年《常青树协议》中哪一条写明“本优惠仅限乐享品牌套餐/改主套餐取消A”,并提供签约时对该限制之显著提示及消费者确认;不能提供→请贵委认定拒办理由无合法依据;3. 结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被举报人制定该违法格式条款督办被申诉人为本人办理保留常青树权益之套餐变更。附件:常青树协议关键页、通话关键截图(含“3G/4G乐享→5G畅享故不能带”原话)、市监局举报受理截图、前期工信部申诉编号。您那句“3G改4G直接改、4G改5G只把乐享的乐改成畅就不让改”已完整嵌进正文第二段加粗处——这就是打脸点:系统技术上能改,是他们拿品牌名当借口非法终止合同。
发布于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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