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7-15 · 重庆道伦律所
连环撞击事故中,前后车责任比例如何分?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案情简介2024年5月,甲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村口时,与乙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甲、乙受伤;随后,丙驾驶轿车途经该村口,与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该轿车又与路边已经发生事故的甲发生碰撞,致甲、丁受伤,多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丙与丁均负同等责任,甲无责任。另查明,丙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各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本案系两次交通事故先后发生,甲的损伤系两次事故叠加、共同作用所致,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且两次撞击间隔短、伤情持续叠加,仅凭病历、定损材料无法精准区分单次事故各自造成的损失份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中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形,故应由事故前后两阶段的责任主体平均承担责任,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车辆属性,并结合案情据此酌定前后两起事故对原告的损害各承担50% 的致损比例,再叠加每次事故内部主次、同等过错比例,最终核算各方赔偿份额:第一次事故甲负主责70%、乙负次责30%,对应总损失各占35%(70%×50%)、15%(30%×50%);第二次事故责任丙、丁分别负同等责任各占50%,对应总损失各占25%(50%×50%)。《道交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车辆投保情况及责任限额,涉案丙轿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丁二轮摩托车属于法定机动车却未投保交强险,二者均需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损失先行赔付,因甲的医疗和伤残项下损失已超出交强险限额,超出部分应由保险公司、乙与丁再按前述叠加后的责任比例分摊。最终,针对甲的各项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丁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损失,保险公司及乙、丁再分别依据前述赔偿比例赔付。
发布于 四川
分享
评论
赞
未登录
友善发言
评论
加载中
下载脉脉APP,成就职业梦想
违法不良信息&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客服电话:400 065 0808
违法不良信息&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邮箱/客服邮箱:maimai@taou.com
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相关违规信息举报电话:400 065 0808,举报邮箱:maimai@taou.com
个人/企业等被诽谤侮辱、人身权或知识产权等被侵犯、网络谣言的举报地址:maimai.cn/tousu | 涉企虚假不实信息举报投诉专区
京ICP备12005786号-1copyright©maima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