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生
07-14 · 北京京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两个判决两重天(二)一审败诉后,沈先生始终认为该判决结果不符合情理与立法初衷,坚持自己的维权立场,随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没有机械套用单一交通法规条文,而是结合案件完整背景、当事人主观动机和司法法理进行全面审理。明确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法理精神,同样适用于行政违法案件的司法判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沈先生是否存在逆行行为,而在于该行为是否具备违法属性。沈先生逆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避正在发生、随时可能致人受损的公共安全危险,属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善意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同时,他事前观察路况、低速短距离逆行、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避险措施合理合规,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法院进一步权衡法益判定,沈先生的行为挽救了不特定过往车主、路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其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远大于短暂轻微影响交通秩序所造成的微小权益损耗,因此该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应被认定为行政违法。2021年6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原判结果,同时撤销交警部门对沈先生2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被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同类公益避险类交通纠纷的指导性案例。该指导性案例公开后,引发了大量网友的讨论。交通规则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而非刻板约束善意,好心人主动排查道路隐患、规避事故风险,不该被教条式处罚。这类案例极具正向引导作用,既规范了交通执法的尺度,也鼓励了普通民众主动维护公共安全、主动行善的社会风气。信息来源:沈某骑摩托看到路上两个窨井盖缺失,从非机动车道逆行并报告民警,交警对其处罚200元; 法院:目的系紧急避险,撤销处罚2026-07-10 13:34·红星新闻
发布于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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