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lgw沈君
07-14 · 法益多(南京)公司董事
合规审理
非公证继承程序中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应修正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现行非公证继承程序中“其他继承人到场放弃继承”要件,应当修改并加以完善的建议一、最高法院通过公报案例和裁判规则明确:遗嘱继承不一定必须履行公证程序。公证并非遗嘱有效的法定前提,也非办理房产过户的绝对前置条件。具体依据与适用情形如下:(一)遗嘱效力方面:公证非遗嘱有效必要条件1.法律定性与效力等同:《民法典》规定遗嘱分为多种形式,只要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属有效,且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效力上完全等同,并无“公证遗嘱效力绝对优先”的强制要求(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2.最高法裁判规则:最高法院公报案例(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明确,法律并未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不能以“遗嘱未经公证”为由否定遗嘱的效力。(二) 房产过户方面:公证非房产转移登记的绝对门槛1.不得强制:登记机构不能以“遗嘱未经公证”或“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拒绝为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受益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2.实操路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若遗嘱形式合法、继承人间无争议,且能提供完整的继承人身份证明、遗嘱原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可直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若继承人间存在争议或无法提供完整材料,则需通过诉讼途径(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或办理继承公证来解决。二、现行非公证继承程序中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件,针对遗嘱继承不合理参见徐州市自然资源局非公证继承业务程序要件即申请人保证以下事项真实性一一(一)被继承人xxx于xxx年过世。(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xxx。(三)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xxx继承。(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以上第(四)项在遗嘱继承情形下,基于遗嘱继承有法定优先性,其他法定继承人因利益冲突会无动力至不动产登记机关配合办理放弃继承权承诺书(实质上该法定继承权已被遗嘱剥夺失权,承诺并无法律意义)。故而该第(四)项建议修改为一一“申请人提交的被继承人遗嘱为其最后遗嘱。若无遗嘱则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增加第(五)项一一“申请人承诺已收到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关如下警示,即如果提供虚假材料申办继承登记即涉嫌诈骗犯罪,一经举报将移送司法机关调查,经查实后所涉继承登记无效,并且追究申请人的刑事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发布于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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