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7-14 · 重庆道伦律所
债务人能以债权转让“不知情”为由拒绝承
债务人能以债权转让“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吗?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鲁法案例【2026】320案情简介2025年4月3日,于某因资金周转向丁某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4月13日还款。该款项是丁某从殷某处转借后出借给于某。于某逾期尚有12500元未能偿还,2026年3月,丁某将该债权转让给殷某,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丁某以短信形式向于某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殷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欠款12500元,于某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不认识原告,也未曾向原告借款。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仅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原告殷某与第三人丁某经协商一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该协议合法有效,案涉债权转让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是为了让债务人知晓转让事实,避免错误清偿。于某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以此来抗辩债权转让对其不产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前提下,受让人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某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判决于某偿还丁某借款125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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