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7-12 · 重庆道伦律所
业主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能否以实际交
业主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能否以实际交房日期起算物业费?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视为交付”的约定,是开发商与业主对房屋交付节点的合意安排,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该约定对物业费的负担主体划分具有直接约束力。若开发商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及催告义务,业主仍以未实际收房、未收到交房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物业费的,法院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物业费仍应由业主按约承担。基本案情陈某是某小区房屋的买受人。2016年8月,陈某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履行交房通知及催告义务后(均以挂号信或直接送达方式履行),业主未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催告期届满视为房屋交付完毕。2016年11月,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出售房屋交付当月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次月起由业主承担,并约定物业费标准。2017年12月,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向陈某邮寄交房通知单及催交房通知,邮政部门确认邮件寄出。后陈某于2021年8月要求开发商协助其办理产证,并出具《交房手续确认书》。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后,陈某以2021年8月才实际收房为由,拒绝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费,故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已按合同约定以挂号信方式履行交房通知及催告义务,邮寄地址亦为合同确认的地址,符合合同中“视为送达”的约定,案涉房屋应认定为2017年12月完成交付。2021年的《交房手续确认书》系为办理产证出具,不改变已交付事实。陈某以未实际收房、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不予支持。
发布于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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