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会
07-08 · 实习律师 | 专注离职、竞业和期权等劳动纠纷
劳动法
去竞业协议未列举的公司,算违约吗?
离职前仔细翻竞业限制协议,看到那串长长的竞争公司名单,心想:“只要不去这几家就行了吧?” 于是放心大胆地入职了一家“名单外”的公司,结果几个月后收到前东家的仲裁申请书,整个人都懵了。那么,竞业协议没列举的公司,去了就真的安全吗?竞业限制协议通常会明确列举若干竞争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名单以外的公司就一定不构成违约。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其约束对象主要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企业业务不断拓展,竞争对手也在动态变化,协议无法穷尽所有潜在竞争公司。因此,劳动者不能仅以协议未列明为由主张未违反竞业限制。判断是否违约的关键在于:前后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关系。案例(2017)京0105民初68604号法院认为:从经营范围看,两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从实际运营看,两公司存在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行为;故,两公司应属竞争企业。竞争关系的判断应以实际是否存在竞争为准,竞业协议不应苛求列举穷尽,亦不能因未列举而排除竞争关系。综上,劳动者在再就业时,切不可因协议未列明某公司便心存侥幸。一旦违反竞业限制,可能面临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的违约金。必要时,建议寻求专业人员指导。
发布于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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