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会
07-06 · 实习律师 | 专注离职、竞业和期权等劳动纠纷
是劳务派遣员工,竞业限制就管不着?
劳动合同法里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就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看出竞业限制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那么是不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约定竞业限制呢?参考案例(2023)沪01民终5678号杨某被B派遣公司派到A公司工作,A公司直接和杨某约定了竞业限制。后来杨某离职去了竞争关系的C公司。A公司告他违约,要他赔钱。一审法院觉得不行,理由有三条:首先,杨某由B公司派遣至A公司处工作,A系用工单位,并非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签订竞业限制主体的规定;其次,劳务派遣关系系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终结后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持续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下次用工仍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如认可劳动者直接与用工单位进行竞业限制约定,侵害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安排的权利;再次,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应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显然法律并不认可所有的劳动者均可作为竞业限制对象,将劳务派遣员工作为竞业限制主体已超出了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立法目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A并非与杨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A公司要求杨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没有依据。二审反转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认为:在劳务派遣该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情形下,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为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该二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初衷。法律没禁止:《劳动合同法》对派遣用工的竞业限制没任何禁止性规定,不等于不让签。竞业限制的核心是保护商业秘密,不是看劳动关系的形式。如果掌握核心机密的恰恰是派遣人员,那么为守住核心竞争力,用工单位直接和派遣员工签协议,完全站得住脚。 企业提醒:用派遣人员接触商业秘密时,记得用合同管住人。别再光指望派遣公司去约束。
发布于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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