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生
07-06 · 北京京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提议修改司法解释(三)最高法(2024)民申5990号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少说一句话:“同时追究审计责任”。实际没有出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都说已经出资了,与事实不符。法院已经发现错误,不能放跑错误,应当追责、纠错、处罚、赔偿损失。同时追加原股东、新股东为被执行人。纠错追责,与追加被执行人同时进行,才是法律公平。不纠错,损害当事人权益,对当事人不公平。
发布于 北京
分享
1
2
未登录
友善发言
image-upload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