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7-04 · 重庆道伦律所
用工、参保分属两家分公司,工伤待遇该找谁
用工、参保分属两家分公司,工伤待遇该找谁领?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基本案情上海某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下设四川分公司和安徽分公司。2023年1月1日,安徽分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载明工作地点为四川省自贡市,工作岗位为导购员。期间,四川分公司在当地为杨某缴纳了自2022年12月至2024年5月的工伤保险费,某安徽分公司未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23年3月27日,杨某在参加团建活动时意外摔伤。为此,四川分公司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明确杨某的用人单位为安徽分公司。同年12月25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九级,鉴定书所载明用人单位也为安徽分公司。2024年3月26日,四川分公司向社保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为杨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社保局经审查认为,四川分公司与杨某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因此书面告知四川分公司,其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符合待遇支付条件。四川分公司认为,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费非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缴交,则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参保职工在遭遇工伤时,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权利并不因工伤保险费的缴交主体与法定义务主体不一致而丧失。为此,四川分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本案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均维持了社保局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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