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川商才
07-01 · 凌川商才
流量不是“免死金牌”,粉丝数也不是“护身符”。网络红人作为拥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准公共人物”,其网络活动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面对网红“作妖”,法律层面的纠治务必要“露头就打”,要坚决惩治,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整治网红领域问题也不能贪一朝一夕之功,而是需要坚持标本兼治,彻底斩断背后的违法违规利益链条,营造一个长期良好的网络环境。
发布于 北京
分享
评论
未登录
友善发言
image-upload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