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新
07-01 · HR转型实践,前知历史、后晓AI、中通人和、略懂一二
人力资源咨询
京津冀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
6月29日,北京市人社局、天津市人社局、河北省人社厅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这次京津冀地区没有等着看效果,也没有等着参考别人家的,全国第一个发布。协议包括以下内容,结构上全面往劳动合同靠拢,内容相对灵活一些。1、固定时间或者完成工作为时限。*协议时长、试用期时长没有限制。2、岗位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按每天、每周计算),休息休假(必须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时的最低待遇。*最明显的是工作时间可以按每天多长时间规定,跟非全日制用工更接近。4、劳动报酬按照月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正常提供劳动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发放时间,遇节假日提前至最近工作日。*没有规定工资日结、周结、半月一结,向劳动合同靠拢。5、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双方应协商处理方式。*工伤保险是必须的。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待遇不变;尚未享受的,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有三种选择,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不交养老和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估计更多企业会选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7、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8、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方面的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其他争议直接起诉。*大部分争议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感觉缺失了一点,“认定用工关系、协议效力”,这个基础问题还得通过诉讼解决。
发布于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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