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毅
06-29 · 恩艾优电商
员工对录用函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企业如何应对??先思考一个问题,应聘员工有没有权利修改录用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从这两则条款可以看出,应聘者变更实质性内容,无效;对非实质性内容变更且要约人没有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没说不能做任何修改,则这种变更是有效的。在实践中,我们对应聘者修改录用函的应对策略是:(1)在录用函中明确录用函的内容不可做出任何修改,任何修改即视为拒绝承诺,本 Offer 立即无效;(2)如果修改内容不是实质性的改变,对改变后的新要约,企业可以选择承诺或反对,视情况而定;(3)如果修改内容是实质性的改变,可以拒绝接受,或重新与员工协商确定录用函的新内容。
发布于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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