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6-27 · 重庆道伦律所
未佩戴头盔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能减轻赔偿
未佩戴头盔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能减轻赔偿吗?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鲁法案例【2026】275“骑乘摩托车、电动车需佩戴安全头盔”是基本的道路安全常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驾乘人员心存侥幸,忽视头盔佩戴。那么,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头盔,侵权人是否可以主张减轻相应赔偿?让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了解一下。案情简介2025年1月4日,张小小(化名)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在路口左转弯逆向行驶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王荣荣(化名、发生事故时未佩戴头盔)相撞,致使车辆受损、王荣荣头部受伤。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小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荣荣不承担事故责任。张小小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责任承担比例有异议。他辩称,王荣荣驾驶两轮电动车未佩戴头盔是导致其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王荣荣需要承担30%的过失责任。法院审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记载:事故发生时,王荣荣未佩戴头盔。事故发生后,王荣荣因脑挫裂伤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王荣荣未佩戴头盔系导致其脑部受伤的重要原因,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自身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荣荣因自身行为存在过错,扩大了自身的损害后果,应对其头部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王荣荣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小小承担90%的赔偿责任,张小小共计赔偿王荣荣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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