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6-26 · 重庆道伦律所
监护人能否代替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
监护人能否代替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着监督、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定职责。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这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都会存在“孩子还小,我替他做主就行”的惯性思维。那么,在继承发生时,父母是否可以凭借监护人身份,直接代替未成年子女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这一看似常见的家事行为,究竟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未清欠款引发争议母亲欲代未成年子女放弃遗产2022年8月,鲁某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秦某借款35万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发生后,鲁某履行还款义务,向秦某归还借款共计30.5万元。2024年3月,鲁某去世,仍有4.5万元借款本金未能偿还。依据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鲁某的妻子林某、未成年儿子鲁某某、鲁某的父亲与母亲四人共同作为鲁某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鲁某遗产的继承资格,同时也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由于鲁某生前尚欠秦某4.5万元借款未予偿还,债权人秦某的合法债权未能得到实现。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秦某在鲁某去世后,依法将鲁某的四位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鲁某父母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其放弃对鲁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林某提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除了声明“目前尚未发现鲁某的遗产,如鲁某有遗产,本人林某(鲁某配偶)自愿放弃遗产中属于我应继承的份额”之外,还声明“因本人是鲁某某(本人和鲁某的婚生子女)的唯一法定监护人,鲁某某自愿放弃遗产中属于其应继承的份额”。针对各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法院认定鲁某父母和林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随之凸显:鲁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独立作出重大财产处分决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法律行为依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那么林某作为母亲,能否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替未成年子女鲁某某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鲁某某尚未成年,继承遗产并不会增加其负担,但放弃继承则有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故林某代理鲁某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鲁某某应在继承鲁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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