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6-24 · 重庆道伦律所
为子女投保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子女投保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鲁法案例【2026】281案情简介被告金某某、罗某某系夫妻关系。金某某以委托理财名义多次向原告唐某某借款,后经双方结算,金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据,确认尚欠唐某某款项共计28万元。唐某某按约交付借款后,金某某将款项用于为其两名已成年子女购买大额人身保险,案涉保险的投保人与受益人均登记为金某某个人。原告唐某某主张,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家庭为子女投保,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金某某、罗某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罗某某辩称,其对案涉28万元借款自始至终不知情,既未在借款凭证上共同签字,也未事后予以追认,案涉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意思表示、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款项实际用途与利益归属三个层面进行实质审查,平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非举债配偶财产权益。案涉28万元债务仅有金某某个人出具欠据,罗某某并未签字确认,也未以任何形式对该笔债务予以追认,双方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28万元属于明显大额债务,远超本地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债权人唐某某应当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金某某将借款用于为已成年子女投保,子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该投保行为并非维系家庭生活所必需,属于基于亲情关系的个人自愿行为。案涉保险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让罗某某共享利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决案涉28万元债务由金某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唐某某要求罗某某对28万元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发布于 重庆
2
评论
未登录
友善发言
image-upload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