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长生
06-22 · 重庆道伦律所
货车司机卸货时受伤适用“车上人员险”吗
货车司机卸货时受伤适用“车上人员险”吗?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鲁法案例【2026】255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被告李某雇佣的驾驶员。2024年5月19日,张某驾驶李某实际所有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唐山送货,该车挂靠于济宁某运输有限公司,并在济宁某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限额30万元。在停车场卸货过程中,张某不慎被车上绳子打伤左眼,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济宁某运输有限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3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车辆停驶状态,张某身处车下,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车上人员”及“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能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去解释,即“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动态使用和静态使用过程中,并非仅指被保险人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在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单中,投保人为济宁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货车”,即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当清楚投保车辆的性质及日常用途,货运车辆主要是从事货物运输工作,而非为了载人,不能将货运车辆的车上人员缩限为保单上注明的司机乘客,涉案被保险车辆属于营运货车,货运车的使用,包括装货、行驶、卸货等连续使用过程,因此原告张某无论是作为涉案车辆司机身份还是作为装卸货辅助人员,均属于车上人员的范围,其在卸货时发生意外受伤属于保险事故范畴,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不存在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保险金300000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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