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单位新招聘了一名员工,该员工入职信息登记明确为“已婚”,但该员工入职2个月后要申请“婚假”,通过其提交的结婚证,显示其入职我们公司前两个半月登记结婚。这种未在本单位在职期间职工结婚,我们可不批准该员工的婚假吗?
第一,如果新职工入职信息登记上写明了“已婚”,且不存在隐瞒结婚信息的情况,且登记结婚时间与申请婚假时间在公司假期管理制度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如贵司无证据证明该职工在入职前已请休了婚假,公司拒绝给予职工婚假,则缺乏法律依据,曾有法院判决支持过员工类似的诉讼请求。
第二,贵司主要的困惑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限定员工必须在岗期间结婚登记才可以申请婚假,而给予员工婚假属于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如员工申请婚假在合理期间且有合理的理由,单位应给予其婚假。
第三,政策依据:《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可以完善婚假制度规定,例如明确员工申请婚假,应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逾期不再批准婚假。新员工入职前登记结婚,入职后申请婚假,需要提交前单位出具未申请婚假书面证明;如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申请婚假,则不给予延期或工资折算补偿。如此规定,则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休假权利,也能维护用人单位的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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