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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这个值得仔细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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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涛
2021-05-20 · 信用贷款客户经理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这个值得仔细研究(三) 第一节 各级业务系列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业务员的考核 (一)业务员达到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晋升业务主任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 Q;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 2 件; 3.通过晋升业务主任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业务员连续 3 个月FYC为零或签约起 6个月内不能晋升为业务主任,则解除代理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业务主任的考核 (一)业务主任的职级维持条件: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 Q;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 2 件; 3.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4.通过业务主任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如营销员签约不足 14 个月,则持续率不作为考核要求,下同。 (二)如晋升业务主任后首次职级维持考核时任职时间不足 3 个月,延至下一考核季。 业务主任达不到职级维持条件,不降级为业务员,调整为考降业务主任。考降业务主任达到业务员晋升业务主任的条件,则恢复为业务主任。 考降业务主任连续 3 个月FYC为零或 3 个月内不能晋升为业务主任,则解除代理合同。 (三)业务主任连续3个月FYC为零,则解除代理合同。 (四)业务主任达到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晋升业务经理 1.任业务主任满 12 个月;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9 Q; 3.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 6 件;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5.通过晋升业务经理的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三十八条 业务经理的考核 (一)业务经理维持考核: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6 Q;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 6 件; 3.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 4.通过业务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业务经理晋升高级业务经理的条件 1.任业务经理满 12 个月;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5 Q; 3.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 9 件;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5%; 5.通过晋升高级业务经理的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三十九条 高级业务经理的职级维持考核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2 Q;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 6 件; 3.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 4.通过高级业务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条 业务主任满足下列条件1-5,考降业务主任满足下列条件2-5,可晋升为组经理: 1.任业务主任及以上职级满 3 个月;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3Q; 3.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4.直接推荐可回归有效人力 2 人,拟组建团队有效人力 5人; 5.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 6. 参加公司晋升组经理制式培训并考试合格。若不满足条件1,但达成下列条件,也可晋升为组经理: 1.个人自任职业务主任起累计FYC达到4.5Q; 2.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3.直接推荐可回归有效人力 3人,拟组建团队有效人力 6人; 4.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 5. 参加公司晋升组经理制式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节 各档组经理的考核 第四十一条 组经理的考核 (一)组经理的维持条件: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2 Q; 2.直辖组(含主管本人,下同)有效人力达到 3 人; 3.直辖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7 Q(初次晋升的组经理,在晋升后的四个考核期内,直辖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须达到 5 Q);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 5.通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组经理晋升高级组经理的条件: 1.任组经理满 3 个月;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4 Q; 3.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 5 人; 4.直辖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0 Q; 5.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6.直接培育组经理 1 人; 7.通过晋升高级组经理综合测评; 8. 参加公司晋升高级组经理制式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四十二条 高级组经理的考核 (一)高级组经理维持考核的条件: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2 Q;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4 人; 3.直辖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8 Q;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 5.直接培育组经理 1 人; 6.通过高级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高级组经理晋升资深组经理的条件: 1.任高级组经理满 3 个月;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4 Q; 3.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 5人; 4.直辖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0 Q; 5.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6.直接培育组经理 2 人; 7.通过晋升资深组经理综合测评; 8. 参加公司晋升资深组经理制式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四十三条 资深组经理的考核 (一)资深组经理维持考核的条件: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2 Q;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 4 人; 3.直辖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8 Q;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 5.累计培育组经理 2 人,其中直接培育组经理 1 人; 6.通过资深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资深组经理晋升处经理的条件: 1.任资深组经理满 3个月;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2 Q; 3.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 5人; 4.直辖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2 Q; 5.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6.培育组经理累计达到 4 人,其中直接培育组经理至少 3 人; 7.拟组建处团队有效人力达到 24人; 8.通过晋升处经理综合测评; 9. 参加公司晋升处经理制式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节 各档处经理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 处经理的考核 (一)处经理维持考核的条件: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 Q;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 4 人; 3.直辖组最近 3 个月FYC达到 10 Q;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 5.直辖处有效人力达到 20 人; 6.直辖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50 Q; 7.管辖组经理至少 3 人,其中直接培育组经理至少 2 人; 8.通过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处经理晋升高级处经理的条件: 1.任处经理满 6 个月;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2 Q; 3.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 5 人; 4.直辖组最近 3 个月FYC达到 12 Q; 5.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6.直辖处有效人力至少 24人; 7.直辖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62 Q; 8.直接培育处经理 1 人; 9.通过晋升高级处经理综合测评; 10. 参加公司晋升高级处经理制式培训并考试合格。第四十五条 高级处经理的考核 (一)高级处经理维持考核的条件: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 Q;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 4 人; 3.直辖组最近 3 个月FYC达到 10 Q;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 5.直辖处有效人力达到 20 人; 6.直辖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50 Q; 7.管辖组经理至少 4 人; 8.直接培育处经理至少 1 人; 9.通过高级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高级处经理晋升资深处经理的条件: 1.任高级处经理满 6 个月;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2 Q; 3.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 5人; 4.直辖组最近 3 个月FYC达到 12 Q; 5.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6.直辖处管辖有效人力至少24人; 7.直辖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62 Q; 8.直接培育处经理 2 人; 9.通过晋升资深处经理综合测评; 10. 参加公司晋升资深处经理制式培训并考试合格。第四十六条 资深处经理的考核 (一)资深处经理维持考核的条件: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 Q;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 4 人; 3.直辖组最近 3 个月FYC达到 10 Q;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 5.直辖处有效人力达到 20 人; 6.直辖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50 Q; 7.管辖组经理 4 人; 8.培育处经理 2 人,其中直接培育处经理至少 1 人; 9.通过资深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资深处经理晋升区域总监的条件: 1.任资深处经理满 6 个月;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到 5 人; 3.直辖组最近 3 个月FYC达到 12 Q;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5.直辖处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62 Q; 6.培育处经理 4 人,其中直接培育处经理至少 3 人; 7.拟组建区团队有效人力至少 100 人; 8.通过晋升区域总监综合测评; 9. 参加公司晋升区域总监制式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四节 各档区域总监的考核 第四十七条 区域总监的考核 (一)区域总监维持考核的条件: 1.直辖处有效人力达到 20 人; 2.直辖处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50 Q; 3.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 4.直辖区有效人力达到 80 人; 5.直辖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320 Q; 6.管辖处经理 3 人,其中直接培育处经理至少 2 人; 7.通过区域总监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区域总监晋升高级区域总监的条件: 1.任区域总监满 12 个月; 2.直辖处有效人力达到 20 人; 3.直辖处最近 3 个月FYC达到 62 Q;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5.直辖区有效人力至少 100 人; 6.直辖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400 Q; 7.直接培育区域总监 1 人; 8.通过晋升高级区域总监综合测评; 9. 参加公司晋升高级区域总监制式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四十八条 高级区域总监的考核 (一)高级区域总监维持考核的条件: 1.直辖处有效人力达到 20 人; 2.直辖处最近 3 个月FYC达到 50 Q; 3.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 4.直辖区有效人力达到 100 人; 5.直辖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320 Q; 6.管辖处经理 4 人,其中直接培育处经理至少 1 人; 7.直接培育区域总监 1 人; 8.通过高级区域总监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高级区域总监晋升资深区域总监的条件: 1.行业从业年限满10年 2.任高级区域总监满 24个月; 3.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5% ; 4.直辖区及培育区团队有效人力至少 1000人; 5.直辖区及培育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4000 Q; 6.直接培育区域总监 3 人; 7.通过晋升资深区域总监综合测评; 8. 通过总公司测评。 第四十九条 资深区域总监的考核 资深区域总监维持考核的条件: 1.直辖区及培育区团队最近 12个月累计FYC达到 10000 Q; 2.直辖区及培育区最近12个月季均团队有效人力达成1000人; 3.直接培育区域总监 3 人; 4.个人最近1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80%; 5.通过资深区域总监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九章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第五十条 保险营销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追认的以外,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被司法机关裁定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依法追究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一)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从事保险代理行为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符合营销员条件或丧失营销员资格。 (四)保险营销员年满65周岁,不能继续胜任代理业务工作需要的。 (五)不符合公司培训、业绩考核的保险代理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若当年度公司经营指标或渠道职能考核对合同维持考核有特殊要求的,按当年度公司考核标准执行。 (六)提供的保证人人数不足两人,且在30日内未提供新的经公司认可的公民(或法人)作为保证人的。 (七)一个月内连续超过 5 天以上(含 5 天)或全年累计 30天以上(含 30 天)不向公司报告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或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与保险代理活动相关的会议(含晨会、夕会等)、培训等业务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 (八)发生销售误导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引起客户投诉或监管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合同即行终止: 1.保险营销员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2.保险营销员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保险营销员应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解约处理办法》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解约人员若有负佣,须及时交回公司,或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余额部分须直接交回公司。除佣金系统产生的负佣外,若在解约审批过程中发现其他需要扣款的情况,须从保证金中扣除。解约手续办理完后,公司将通过银行转帐等方式退还营销员保证金。解约人员自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时,停止一切福利待遇,其未结清的款项和未收回的有价单证由其主管和推荐人协助追回。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名词释义: (一)FYC: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附加险和短期险的首年佣金或手续费。公司将定期公布列入FYC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二)新单件数:指新签发的个险长险主险保单件数与短期险保费折算件数之和。 个险长险主险期交保单单件保费达到1500[1]元计为1件;个险长险主险趸交保单单件保费达100001元计为1件;短期险当月保费每累计1500元折算为1件,折算件数不超过自然件数或卡折数;月交件当月保费每累计1500元计为1件,折算件数不超过自然件数。公司将定期公布列入件数统计范围的险种。 (三)举绩人力:指当月新单件数大于零的持证人力,具体标准以公司当年度对举绩人力的定义为准。 (四)综合持续率公式: 统计期内生效的长险期交新单在生效后第13个月实收件数/保费 件数/保费继续率=———————————————————————————————×100% 统计期内生效的长险期交新单件数/保费 例如 2017年12月1日-2018年11月30日生效的长险期交新单, 在2018年12月1日-2020年1月31日区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件数/保费 2020年1月件数/保费持续率= ———————————————————————————————— 2017年12月1日-2018年11月30日生效的长险新单件数/保费 综合持续率=50%×保费持续率+50%×件数持续率 1.持续率按件数计算的,不包括犹豫期撤单及发生理赔终止保险合同件;持续率按保费计算的,不包括趸交、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终止保险合同件。 2.保险费为每一保单年度所交保险费。 当保险费为半年交时,保险费=半年交保险费×2 当保险费为月交时,按每月实收保费计算。 3.上述公式也适用集体综合持续率的计算。 4. 若个人或团队当月无综合持续率,除前述特殊规定外,委托报酬及职级考核按照85%计算。 (五)Q:是保险营销员在连续3个月中FYC的累计数。Q值每年由公司根据寿险市场形势与业务发展状况进行测算确定。 (六)综合测评:包括履行职责、管理水平、执行公司政策、主管个人及所辖人员违规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国寿人险发〔2017〕914号)相应内容同时废止。未尽事宜,以公司文件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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