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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中法两国法院处理七次的离婚案 看涉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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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依璠
2020-08-09 · 律师
Celialawyer 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会关心应该在哪国提起诉讼、一国法院的判决能否被另一国承认和执行。这个问题与两国的管辖权规定、是否签订条约以及各自国内实体法具体规定有关。国家众多不能一一而足,本文将仅阐述中国与法国之间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本文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 中法两国涉外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相关法律梳理; ☑ 从一起经双方法院处理7次的离婚案件看实践中的承认和执行; ☑ 给中法离婚争议当事人的几点建议。 关于本文的三点说明: 1、本文不涉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仅阐述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律的情况,即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审案,法国法院适用法国法律审案。 2、由于中法两国司法系统的差异,一些名词例如判决、裁定、一审、二审、驳回起诉等无法一一对应,本文在不改变原意且便于理解的条件下对这些差异进行处理,并未逐字生硬翻译。 3、本文涉及的7份裁判文书均在两国分别公开,但基于隐私原因,本文还是对当事人信息做了适当处理。 中法两国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相关法律梳理 不同于仲裁,目前关于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国际上的执行并未形成生效的国际公约(i)。各国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主要还是依据双边、区域性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到法国,我国与法国于1987年签订了《中法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下文简称“中法协定”),其中包含了法院判决在对方国家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除了该协定,两国法律中也均对外国判决与执行进行了一般规定。 《中法协定》相关规定: 《中法协定》第十九条规定了承认与执行的适用范围:缔约一方法院在协定生效后作出的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应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什么样的裁决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即: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按照被请求一方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则,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二)在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请求一方法院没有适用按照被请求一方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的法律,但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相同结果的除外; (三)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 (四)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五)裁决的强制执行有损于被请求一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六)被请求一方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作出确定的裁决; 两国各自一般规定: 中国方面: 根据条约及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ii),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判决应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审查,如果认为不违反我国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般情况下我国允许平行诉讼和双重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离婚判决的特别规定 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一些特别之处,首先,即使两国没有签订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中国法院也可以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中的离婚判项。也就是说,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国法院只承认其中关于婚姻解除的部分,其他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及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应当另行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 法国方面 法国法律主要通过《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09条至509-9条规定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关于当事人身份判决的承认 这类判决不涉及执行,仅需要进行承认(Opposabilité)。审查的重点是外国判决是否与法国法律原则或公序良俗相违背。 关于具有给付性质的判决 对于具有给付性质的判决,例如抚养权相关问题、其他带有财产性质的判决,则是基于Exequatur程序,与我国的执行程序类似。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的承认提出异议也是基于这一程序。 法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审查要点为: 1、外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外国判决是否与法国法律规定,例如是否经过合法传唤、当事人是否在法官面前充分阐述了观点、其他公序良俗相违背; 3、当事人是不是出于规避某国管辖等不正当目的进行诉讼。 平行诉讼和双重诉讼方面 法国法律规定,满足一定条件下,如果外国法院正在处理一个案件(litispendance)、或已有生效判决(chose jugée)的情况,法国法院将不再受理同一诉讼。这里的同一诉讼指的是当事人相同、标的相同、案由相同。 总体而言,中法两国对对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审查要点是近似的,均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程序上以及公序良俗方面的要求。 两国区别在于: 第一,对与中国没有签订条约也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判决,中国是不予承认的,但法国在符合条件下可以承认这些判决; 第二,在离婚案件中,中国法院仅承认离婚本身,不承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判项。而法国并没有明确排除,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法国对外国判决中的以上判项尤其是子女抚养方面还是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 第三,关于平行诉讼和双重诉讼,中国是接受的,即只要中国没有承认,中国法院就有可能接受起诉。而法国一般排除平行诉讼和双重诉讼。 以上是关于中法两国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法规方面的梳理。下面我们看一下实践中的具体处理方式。经过对中国及法国已公开的案例库进行海量搜索,并结合笔者办理过的案件,选取一起经中国和法国双方法院处理7次的离婚案件进行分析。 从一起经双方法院处理7次的离婚案件看实践中的承认和执行 第一次处理: 法院:北京某区法院 裁判时间:2013年12月20日 女方程女士,英国国籍,1989年起一直在北京居住生活;男方G先生,法国国籍。双方于2005年在法国结婚。程女士在北京起诉离婚,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双方存在婚前协议,对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又无子女,所以中国判决中仅有双方离婚的判项。 第二次处理: 法院:法国Bergerac市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4月17日 2013年7月12日,G先生向Bergerac市法院起诉,提出分居、将属于程女士个人所有的一处居所及汽车判决给男方免费使用,并请求法官判决女方每月给男方一定经济援助。 程女士提出本案在中国法院正在处理,且双方当事人、案由及标的均相同,且中国判决有可能被法国承认,属于平行诉讼,Bergerac市法院不应受理。法院采纳了程女士的主张,驳回了G先生的起诉。 第三次处理: 法院:波尔多上诉法院 (Bergerac市法院的上级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11月18日 因起诉被驳回,G先生不服,上诉至波尔多上诉法院。2014年11月18日波尔多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因此时中国法律判决已经在中国生效,程女士又主张双重诉讼。波尔多上诉法院最终认定没有依据证明中国法院的判决可能被法国法院承认,因此判定Bergerac市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处理,遂将此案发回Bergerac市法院。 第四次处理: 法院:法国最高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25日 程女士对波尔多上诉法院2014年11月18日的判决不服,请求法国最高法院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民商事及刑事案件的最高级处理机构,仅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不涉及事实部分)。虽然程女士在申诉中主张波尔多上诉法院违反了中法协定19条,但最高法院认为,实质上程女士主要不服的是波尔多上诉法院遗漏处理关于双重诉讼即一事不二审的请求。但是,在诉讼中变更理由,法国有其他程序可以救济,不应在最高院的程序中处理,因此201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程女士的请求。维持了波尔多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Bergerac市法院审理的判决。 第五次处理: 法院:法国Bergerac市法院 裁判时间:2015年8月11日 此时中国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Bergerac市法院法院根据双重诉讼即一事不二理的原则,于2015年8月11日判决驳回G先生的起诉。这里要与Bergerac市法院第一次处理相区别,第一次处理是基于平行诉讼驳回起诉,结果相同但理由不同。 第六次处理: 法院:波尔多上诉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9月27日 G先生依然不服本次判决,上诉至波尔多上诉法院。波尔多上诉法院认为,程女士不是中国籍,因此不能适用中法民商事协助协定,但是程女士在中国居住多年,因此中国法院拥有管辖权,法国法院对本案并没有专属管辖权。中国法院依据程序对G先生进行了合法送达和传唤。中国的法院判决基于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判决离婚,法国法律中,双方分居两年也是有效的离婚理由之一,中国法院判决没有违反法国的法律原则。因此波尔多上诉法院本次维持了Bergerac市法院的判决,即不受理G先生的离婚诉讼。 第七次处理: 法院:法国最高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1月24日 G先生不服波尔多上诉法院的判决,申诉至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波尔多上诉法院不适用中法协定而适用法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一般规定是错误的。应根据中法协定来判定中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应被承认。并将该案发到巴黎上诉法院重新审理。目前判决结果还未公布,我们将继续关注。 从本文看,法国法院与中国一样,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优先适用《中法协定》。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会因双重诉讼及平行诉讼驳回起诉,加之法国离婚程序比中国冗长。这对当事人选择起诉地及后期承认与执行判决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中法离婚争议当事人的建议: 1、涉外离婚是一个复杂而综合的程序,要根据自身情况、后期执行问题综合考虑决定首先提起诉讼的地点,而不是仅仅基于方便选择起诉地。 2、无论在哪国提起诉讼,均应参照两国法律合理设定诉求,避免辛苦得到的裁决不被对方国家法院承认。 3、如果涉及在对方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一定要严格遵守国际条约中关于送达、传唤等方面的程序要求。 4、一方国家判决一旦下达,注意及时在对方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避免因对方另行提起诉讼而耗费大量金钱及精力。 (i)197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但该公约至今只得到塞浦路斯、葡萄牙和荷兰三国批准,未达法定生效条件。2019年7月2日,包括中国在内的数十国签署确认了《执行公约》的文本,而并非签署了公约。因此,普遍认为《执行公约》要得到包括国际主要国家的签署和批准还有时日。 (ii)中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一、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五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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