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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张扣扣案中的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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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
2019-07-24 · 专职律师
  原创: 索维华/王震 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 | 索维华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   震 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几日,一份关于张扣扣案的辩护词在网上疯传,就连笔者母亲也将这份辩护词分享给了笔者,不知道她是否看了其中的内容,但就从一个普通民众的心理出发,可见这份辩护词流传程度和受众面的广泛。以下,笔者也将以这份流传甚广的辩护词为基点,浅析在案件中的律师辩护。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5日,农历大年三十。这本该是家家户户辞旧迎新、家庭团圆之时,但是却在陕西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三门村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件。在这一天按照当地的风俗人们需要上坟祭祖,村民王校军、王正军兄弟同亲戚一道前去进行祭祖仪式,其父王自新在家中留守。但在此时,距离王家十数米之外的一幢白色小楼上,一双眼睛血灌瞳仁,正在盯着王家的一举一动。而后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王家兄弟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又持刀赶往王自新家,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最终导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这是一起脉络清晰、事实确凿的凶杀案,但是社会舆论却久久为之停留,所以说这起案件一定是附着了若干关联信息,从而撑起了人们的连锁想象空间。 最直接的来源于二十二年前的一起命案,根据该案判决书,1996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为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秀萍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汪秀萍拿出一个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天22时许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案发时王正军未满18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应当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故酌情予以赔偿。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宣判后,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抗诉,被告人王正军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张扣扣案的律师辩护 (一)辩护空间如此狭小,律师辩护已经尽职 综合以上案情,我们可以清楚地知悉这是一起毋庸置疑的杀人案,本案被告人张扣扣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三条人命,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来说他都应当受到惩罚,总而言之,张扣扣案的辩护空间过于狭小,作为辩护人的邓学平律师已经竭尽全力,他从五个方面围绕量刑进行辩护,对张扣扣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进行根源探究,最后以此来请求法庭能够接受其意见。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在被告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对抗的时候,他必须要通过任何手段拿起武器与被告人坚定地站在一起,只有这样他才是称职的辩护律师。 (二)引经据典,为律师辩护进行了新的尝试 很多人看了这份辩护词觉得颇具文学性,辩护词中引用了正当程序原则、创伤后应激障碍、排遣复仇欲望的可能途径、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等内容,也有《明律》到《宋刑统》、以及举例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出现的名人包括弗洛伊德、沈之奇、鲁迅、朱苏力、黄永锋等等。但是也正因为这样有些人觉得过于文学化的语言不是辩护词,但是我却认为引用经典以及权威人士的语言更加具有说服力,律师通过引用能够在增加可读性的同时为自己的辩护提供有效的论据,何乐而不为。 (三)不仅关注法律和事实,律师辩护的战略和战术同样重要 律师为什么不能够抒情?有些人觉得过于情感化是这篇辩护词的一大败笔,律师辩护应该只关注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但是在事实和法律已经缺乏可辩论的空间时,辩护律师难道只能止步于此,作为辩护律师其目的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所以说只要能够尽可能地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律师借助情感渲染来辅助其进行辩护也未尝不可。 三、张扣扣案的律师辩护延伸 (一)法律的目的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维护民众心中的正义 我们必须明白,我们不能怪舆论带偏了节奏。舆论就是我们,我们就是舆论。带偏节奏的不是舆论,而是我们。这是舆论怎么解也解不开的一个死扣。 很多人觉得这篇辩护词极大地煽动了社会舆论,影响了法院的审判,甚至觉得社会舆论是对司法的践踏,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所以说,难道我们不需要社会舆论吗?答案是否定的,社会舆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是每一个普通民众对于一个案件最直观的表达,并且是对他们心中正义理解的最直接反映,换句话说,我们需要听取普通民众心里对于正义的呐喊。然后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判维护民众心中的正义。 (二)法律如果不能契合普通民众的朴素正义,只能沦为精明者手中的玩具 诚如这篇辩护词中所言,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而这血肉和内涵就包括了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如果一个案件仅仅只是简单地套用法律规范,而忽视民众的情感接受和道德观的指引,那这样的法律又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呢?法官如果只是机械地根据法律进行判决,丧失最基本的良知和道德,那么法律就只会被一些精明者利用,以此达成他们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威将无法树立,构建的秩序也必然混乱。 (三)法学研究是理论,律师辩护是实践 网上还有些学者从自身角度出发,狠批这篇辩论词,但我觉得,身份不同,立场不同,孰是孰非,各有定论。法学研究者更多的是从理论出发,法律应该是什么,而律师辩护更多的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以契合当前的社会现状来作出辩护。存在即合理,有些人觉得审判只要依靠法律就可以,诉诸民意是律师辩护的卑劣手段,但是结合我国几千年的法文化基础以及司法的现实,我们又必须要考虑民意,诉诸民意是律师辩护的一种方式,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途径。 张扣扣案已经落下帷幕,但这起案件依然带给我们许多思考,尤其是这份辩护词,必将为律师辩护开拓一条崭新的通道。
浅析张扣扣案中的律师辩护脉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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