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gYuGuanLi
随着社会发展,大众思想越来越开放,有些情侣会拍摄私密照片增进感情。然而,双方一旦分手,经常会因这些照片的流出而引发不少麻烦和纠纷,甚至还可能涉嫌犯罪。
相关案例:
2018年2月,大一女生王敏在校外找了一份兼职,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社会人士陈真,两人互生情愫,不久便谈起了恋爱。
一天,陈真向王敏寻求帮助,说自己欠了钱,再不还就要坐牢,于是借了王敏的身份证去信贷公司借来两万余元。可让王敏没想到的是,男友拿到钱后就跑路了。
索要欠款过程中,两人发生矛盾继而分手。陈真不仅不还钱,还在电话、微信朋友圈、QQ中辱骂王敏是“心机婊,特别坏,不是什么好人”,并将双方的性隐私向其亲属朋友宣扬。
王敏很受伤,精神一度濒临崩溃,经医院诊断为重度焦虑、中度抑郁。2019年6月6日,无心向学的王敏从学校退学。
陈真却依旧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面对如此“渣”的前男友,悲愤的王敏向派出所报了案,陈真这才约了王敏来上海见面调解。在派出所的主持下,陈真归还了一部分欠款,余2500元未还。然而他并未因此收敛言行,仍继续发朋友圈辱骂王敏。
2019年8月16日,王敏再次报警,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陈真必须在9月5日前全部还完(欠款)……陈真故意把王敏性生活隐私公之于众,曾为了炫耀跟他同学、老乡以及他同事谩骂了王敏性生活方面隐私。在派出所,陈真也同样谩骂了王敏……2019年8月16日起,陈真不得再四处造谣,如此事协商不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然而,签完协议之后,陈真又“消失”了,不仅不还钱,还继续向亲朋说王敏的坏话……忍无可忍的王敏将陈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真将其与王敏之间的性隐私公之于众,显然侵犯了王敏的隐私权。但对于王敏名誉权的侵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
一审法院遂支持了王敏要求陈真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以伤害尚不致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为由,驳回了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而辱骂或宣扬隐私的行为往往只是发生在一瞬间,因王敏无法明确上述侵权行为是否还在继续,故一审法院对停止侵权请求难以支持。
王敏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王敏认为,因陈真散布性隐私,导致其受到严重的创伤,精神濒临崩溃,才被迫退学,而陈真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精神崩溃,一审法院认定未达到严重后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由此,王敏请求上海一中院改判陈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二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陈真的行为侵犯了王敏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二是陈真是否应赔偿王敏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陈真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千元。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被前男友曝光隐私,该如何维权呢?
1. 保留证据:尽可能收集前男友曝光私密照的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聊天记录、邮件等,这些证据可能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2. 联系平台删除:如果照片是发布在社交媒体或其他网络平台上,立即向该平台举报,要求删除相关内容。虽然有些平台可能处理不及时,但仍需坚持要求平台采取措施,以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
3. 报警:前男友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 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前男友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散布行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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