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用人单位股东否认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及起止时间,但未能提供公司员工名册、工资台账及会计人员姓名等情况,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股东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股东应承担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故确认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1、2019年7月5日,天津某公司成立,股东为陈某、李某;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耿某任监事;天津某公司2021年2月3日注销。陈某、李某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本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如违法失信,则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2、赵某主张其与天津某公司于2019年10月7日至2021年2月3日间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否认赵某与天津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确认事宜产生争议。
3、2021年5月17日,赵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与天津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武劳人仲不字[2021]第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用人单位已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1534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赵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1民终5516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赵某与天津某公司自2019年10月7日至2021年2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如果诉讼期间单位注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投资人承诺,仍可能会被判定员工与注销前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提示劳动者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建议去市场监管委调查是否存在股东承诺书,原则上承诺书会明确注销公司前的债务仍由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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