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寒冬中,不仅待招岗位少得可怜,很多公司到了年底还要锁编制(HC),就连京东的高管都开始降薪了。
大环境对广大普通劳动者更加不友好,试用期被裁的比比皆是,很多应届生朋友还没来得及在步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中大展拳脚,就接到了被裁通知。
那么,在试用期内被裁了,劳动者该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笔者就众多职场人关心的该问题结合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解答。
由于目前大环境有着此起彼伏的裁员浪潮,所以大家习惯性地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统称为裁员。
其实,在实务操作中,根据解除的理由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试用期裁员和大环境没有直接关系,就是普通的解除劳动关系。通常表现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可以对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是深受大环境影响的经济性裁员。此理由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操作流程有着更严格的要求。可以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据此,我们来看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综上,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只能使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就解除理由。除此之外,则属于违法解除。
这个问题是劳动者在被通知裁员后的第一反应,毕竟在裁员时能够做到合法合规的企业屈指可数,一旦出现不合法合规的解除情况,就需要劳动者自己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论是在与公司的协商谈判阶段,还是已经遭受了不合法解除,采取法律途径救济的,首先需要明确是是你的目的是什么,你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什么。
在实践中,最直接的说法就是到底能够主张N?N+1?还是2N?
这是大家争论最多,也是疑惑最多的点。
“N”,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论是签订3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试用期内解除主张补偿金时,“N”的取值是0.5,也就是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年终奖等其他工资类型。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指的是代通知金
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须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就是“1”的出处。
而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有没有“1”,这个问题的本质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要不要履行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一般发生在: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种情形。
而这三种情况,试用期的员工是不适用的!
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不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故也就不存在“1”的代通知金。
2N,适用于违法解除
依照《劳动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除了使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就解除理由之外,其他的都属于违法解除,若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则可以主张2N的赔偿金,按照N为0.5个月工资为标准计算,则违法解除就可以拿1个月的工资。
结合以上分析可得,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可以根据单位解除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主张N或者2N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也就是半个月或者1个月的工资。
当然,法律规定无论是对人还是对企业,都是底线性的要求。
实践中也有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甚至高于法律标准给劳动者一些补偿,所以会出现大家常听到的N+1,N+2,N+3,等等。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标准之内给的补偿是本分,多出的是企业格局。
当面临试用期内被裁的境况,一定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和企业的做法,选择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去解决争议。
试用期被裁存在着种种因素,一段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代表你不够优秀,如果大环境的阴影罩在了你我的身上,我们要尽快收拾好情绪,奋力维护自己的权益。然后,开启下一段旅程,去看更多的风景。
訾瑶,前大型互联网资深HR,熟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运行规则及用工风险,现为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从业者,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及法律复合型背景,主做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商事仲裁业务,专注于互联网法律问题研究。
不符合录用条件该怎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