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现场,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投标文件上写的授权代表是小李,但实际去现场开标的却是小胡。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会担心是否会被废标。
实际上,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两者必须一致,通常不会因此导致废标。
首先,从相关规定来看,财政部87号令中明确列出了“投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其中并未包含“授权人与现场开标人不是同一人”这一项。既然相关法规没有对此作出限制,评标委员会一般不会随意扩大解释,以此为由否决投标。
其次,招投标活动需要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将“人员必须一致”列为废标的实质性条件,那么这种人员差异通常不会成为废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废标条件,通常不能作为废标的依据。如果现场以此为由废标,可能会引发关于是否公平合规的争议。
不过,虽然人员不一致一般不影响投标有效性,但现场开标人员仍需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去现场的小胡需要携带由公司出具、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且委托书中应明确赋予其参与开标、确认开标记录等权限,同时还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只要授权链条完整、真实有效,其现场行为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如果在现场遇到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以“人员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收文件或宣布废标,投标人可以当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将其如实记录在案,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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