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登录 / 注册

2700万股票期权激励案被认定非劳动纠纷

头像
王飞
2024-09-09 · 专职律师
2024年8月23日,上海一中院发布了一则关于期权争议的判决书。 员工与某公司曾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其中第一份约定从事资深风险管理专家工作,第二份约定从事资深算法专家工作。2022年7月8日员工从某公司离职。2023年6月16日,员工向某某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股票期权的激励款27,081,900.56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撤销该案。 一审法院查明员工与某公司未签订相关股票期权协议。一审过程中,员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聘用意向书,证明薪酬福利中包括股票期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对应,且明确了入职股权期权份额为84,000份 2、2.员工就RSU股权激励的缴税记录、员工向某公司支付RSU股权激励税款的转账记录,3、RSU每份价格依据、RSU分红计价依据 4、《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某公司的部分质证意见如下:聘用意向书是要约而非本约,员工主张激励款应当根据签订协议的主体主张权利,员工没有举证证明某公司为授予期权的相对方,故某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其仅是接受委托代为申报,不代表某公司是股票期权授予主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员工主张的股票期权激励与一般劳动法意义上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存在一定区别,员工要求某公司支付股票期权的激励款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 二审中,员工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其中包括主题为“蚂蚁股权相关资料,请查收,谢谢!”的邮件及附件,某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某公司补充提交了《ANTINTERNATIONALCO.,LIMITED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受限股份单位授予通知书》中文翻译件一份。 上海一中院认为,员工上诉主张其与某公司的聘用意向书及劳动合同约定“股票期权”薪酬福利中包括股票期权,但是,员工与某公司未签订相关股票期权协议。本案中,某公司不同意支付蚂蚁国际有限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应款项,员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对于支付蚂蚁国际有限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应的款项曾作出过承诺。且认为要求支付股票期权激励,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最终驳回了上诉请求。 引流:阿里巴巴 蚂蚁金服 腾讯 美团 字节跳动 快手 滴滴 百度 滴滴 京东
2700万股票期权激励案被认定非劳动纠纷脉脉
阅读 4
声明:本文内容由脉脉用户自发贡献,部分内容可能整编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脉脉不拥有其著作权,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发邮件至maimai@taou.com,一经查实,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推荐
最新发布
大家都在看
热门人脉圈
    全部5条评论
    头像
    胖先生

    M

    24-09-19
    头像
    a先生

    判决哪里能看

    王先生你觉得那
    24-09-11
    头像
    蓝先生

    又是一起

    24-09-10
    头像
    创先生

    很遗憾!您的帖子未获得「币不可少线上交流会」活动奖励! 请您修改后重新发帖~  网页链接 欢迎评论区的朋友们参与发帖,赢取红包激励!

    24-09-10
    头像
    我来说几句...
    脉脉App内打开